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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震發〔2020〕1號
河北省地震局等五部門關于印發
《河北省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直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推進和規范我省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省地震局等五部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河北省地震局 河北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北省自然資源廳 河北省應急管理廳2020年3月31日
河北省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 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推進和規范全省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9〕11號)《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開發區改革開放的實施意見》(冀字〔2019〕8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冀政辦字〔2019〕42號)和中國地震局印發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暫行)》(中震防發〔2017〕10號)《關于加強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河北省境內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等(以下簡稱“園區”)開展由政府統一組織的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要求應當遵循《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大綱(試行)》(中震防函〔2019〕21號)及重大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等相關技術標準。
第四條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當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前完成。
第二章 適用范圍和工作要求
第五條 已完成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園區內的重要房屋建筑、城市基礎設施以及一般交通、水利等工程,可直接根據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不再單獨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八條中所列,確需依法單獨出具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建設工程,由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協調原承擔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或機構按照相關標準出具單獨報告,省地震部門出具確認意見。原承擔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或機構只收取成本費用。
第六條 從事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或機構(以下簡稱“評價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適應的地震學、地震地質學、工程地震學3個相關專業背景的專職技術人員,每個專業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和專用軟件系統,并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條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七條 評價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大綱(試行)》(中震防函〔2019〕21號)及重大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等相關技術標準,開展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確保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精準服務園區產業規劃布局和相關建設工程抗震設防。
第八條 評價單位應當就所承擔的項目編制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及其重大變更應當及時報省地震部門留存。市、縣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施工質量和進度進行監督,對關鍵工作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省地震部門及相關部門。
第九條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技術報告主要編寫人,應當具有地質學、地球物理學、地震工程學等相關專業背景,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和工作經歷。評價報告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和主要編寫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條 評價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對評價工作質量和成果終身負責。評價單位應當加強質量管理,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負責使用說明、人員培訓、系統維護和后續的服務支持。
第十一條 組織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向評價單位及時提供項目建設類型、總體規劃等信息,保證成果滿足園區內不同項目建設類型的抗震設防要求。
第三章 結果審查和使用
第十二條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由省地震部門組織技術審查,評價結果必須經技術審查通過后方可提交使用。
第十三條 評價單位完成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后,應當及時將技術材料提交省地震部門進行技術審查。技術審查時限為15個工作日,報告修改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
第十四條 提交審查的技術材料應當包括技術報告和數據庫,以及相應的勘察試驗測試報告、圖件等附件。
第十五條 省地震部門負責建立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審查專家庫,入庫專家應當具有相關領域專業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熟悉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并具有良好信用記錄。
每個項目的技術審查,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不少于9名專家,組成技術審查專家組,其中地質學、地球物理學、地震工程學3個專業領域專家分別不少于2名。
第十六條 嚴格實行技術審查回避制度,評價單位及有利害關系人員不得參與本單位完成的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技術審查。
第十七條 技術審查專家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出具是否符合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的書面審查意見。對未達到本文規定通過條件的,一律不予通過。
第十八條 通過技術審查后,評價單位應當及時向項目委托部門或機構提交工作成果報告、技術服務系統及數據庫。未通過審查的,評價單位在修改完善后重新申請技術審查。
第十九條 評價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及時向園區管理部門、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移交技術服務系統和數據庫,并向省地震部門提交全部數據與成果資料存檔。
第二十條 已經完成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園區管理部門應及時發布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并將評價結果和相關抗震設防要求載入土地出讓合同或土地劃撥文件,建設單位應作出書面承諾。
園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向園區管理部門提交使用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申請,園區管理部門(或委托所在地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建設工程類型和場地土層資料,利用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服務系統給出相關工程的設計地震動參數。
第二十一條 在已經完成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園區,若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重大技術革新、涉及該區域的地震背景有重大變化以及國家發布新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的情況,園區管理部門或所在地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原評價結果進行復核,復核結果經省地震部門審查通過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做好與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劃轉入相關審批事項的市縣行政審批局,依法依規做好審批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省地震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信息共享與公開,將相關信用信息及時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河北)”,通過“信用河北”等網站依法依規及時向社會公布評價單位及人員的信用記錄,強化社會監督,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抄送:中國地震局震害防御司,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交通運輸廳,
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河北省地震局辦公室 2020年3月31日印發